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LEV-113-壢保險簡-105-20241007-1
字號
壢保險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0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送達代收人) 丁奕文 被 告 邱喜濱 泰安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年○○月○○日下午三十五分在本 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泰安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未收受起訴狀繕本,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