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LEV-113-壢保險簡-132-20241127-1
字號
壢保險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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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3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被 告 王宏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