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LEV-113-壢保險簡-132-20241127-1

字號

壢保險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3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被 告 王宏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