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LEV-113-壢保險簡-147-20241014-1
字號
壢保險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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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47號 原 告 黎慧慈 訴訟代理人 黃建章律師 翁瑞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0元,然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