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0

案號

CLEV-113-壢保險簡-163-20241120-1

字號

壢保險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6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延圭 方柏權 被 告 謝汯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78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