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0
案號
CLEV-113-壢保險簡-163-20241120-1
字號
壢保險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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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6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延圭 方柏權 被 告 謝汯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78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