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LEV-113-壢全-80-20241122-2
字號
壢全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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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全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達官院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瑞雲 代 理 人 陳建豪律師 尹良律師 相 對 人 陳心怡 劉守禮 吳嘉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 對 人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許賢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1 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正確完整名稱為「達官院社區管理負 責人」聲請假處分時名稱誤載為「達官院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更正為「達官院社區管理負責人」,為此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經查,原告聲請狀之名稱記載為「達官院社區管理委員會」,而聲請人前次聲請假處分時(本院113年度壢全字第73號)及所提本案訴訟即本院113年度壢簡第1499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亦均使用「達官院社區管理委員會」,顯見聲請人自始均認其正確名稱為「達官院社區管理委員會」。又「管理委員會」與「管理負責人」自公寓大廈管條例規定可知法律上意義不同,聲請人於聲請前自應確認正確之名稱。而本院所為假處分裁定與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名稱相符,是本院所為裁定無誤載聲請人名稱之顯然錯誤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聲請人名稱,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