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LEV-113-壢全-94-20241227-2

字號

壢全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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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全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墊腳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源賓 相 對 人 鄒富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送達代收人住所「台北巾」之記 載,均應更正為「台北市」。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發票人欄「墊腳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墊腳石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三、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第3行「交付以原告為發 票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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