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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18
案號
CLEV-113-壢司小調-2021-20241118-1
字號
壢司小調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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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司小調字第202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方美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美慧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 相對人所有之債權讓與聲請人;本件雖為請求相對人清償電信債務,但仍有協商餘地,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設籍新北市鶯歌區,此有本院職權調閱之 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