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2-19
案號
CLEV-113-壢司簡聲-126-20250219-1
字號
壢司簡聲
法院
中壢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司簡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劉佳享 相 對 人 巫政煜 籍設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0 0號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日前以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通知相 對人戶籍地址,惟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戶籍地址確為聲請人寄送之地址,有相對人 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聲請人寄送存證信函,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正本在卷可稽;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派員至相對人前開地址及附件所示相對人承租不動產訪查,相對人確實未居住於該二處所,亦有該分局114年1月14日平警分刑字第1140001068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