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LEV-113-壢司簡聲-135-20250210-1

字號

壢司簡聲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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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司簡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周純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秦漢強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具狀聲請公示送達, 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於113年12月28日以桃院雲民麥113壢司簡聲字第135號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4年1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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