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LEV-113-壢司簡聲-140-20241231-1
字號
壢司簡聲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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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司簡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謝麒麟 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黃愉娟 相 對 人 謝麒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並於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出國外,又不知相對人之國外住 所,致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1月7日因出境,經戶政機關於10 4年12月28日逕為遷出登記,且迄今未有入境紀錄,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由此可知,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