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LEV-113-壢司簡聲-70-20241007-1
字號
壢司簡聲
法院
中壢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司簡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黃士良 黃士瑋 相 對 人 朱智翠 何素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447元,及自本裁定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則非訴訟費用。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間請 求確認界址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壢簡字第1602號判決諭知「本訴訴訟費用由本訴被告負擔1/2,餘由本訴原告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相對人即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8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 ㈠本訴部分: 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 8,917元,由聲請人預納裁判費2,980元,並先行墊付土地鑑定測量費用27,000元,共支出第一審訴訟費用29,980元(2,980元+27,000元=29,980元)。準此,依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4,990元(計算式:29,980元×1/2=14,990元),其餘14,990元由聲請人負擔。㈡反訴及相對人上訴部分: 次查相對人就上開事件提起反訴,繳納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 220元;就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部分,繳納上訴裁判費共計6,465元(計算式:4,635元+1,830元=6,465元);第二審訴訟中兩造平分墊支證人日旅費914元,依前揭說明,反訴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第二審訴訟費用部分即為457元(計算式:914元/2=457元)。 ㈢綜上,聲請人就本件訴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4,990元,而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5,447元(計算式:14,990元+457元=15,44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