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LEV-113-壢司簡調-1316-20250210-1
字號
壢司簡調
法院
中壢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316號 聲 請 人 陳耀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飛旺、林先生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 請法院通知相對人進行調解程序,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陳飛旺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向本院陳報 其無調解意願;至相對人林先生部分,其人別應由聲請人特定,本院於職權調查相關土地登記資料後通知聲請人具體指明,惟迄未見復,此有相對人陳飛旺113年11月25日陳報狀、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揆諸首揭之規定,足認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及不能調解,應以裁定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