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
日期
2025-01-03
案號
CLEV-113-壢小-1038-20250103-2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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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03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被 告 席依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席依岺」記載,應更正 為「席依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