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1

案號

CLEV-113-壢小-1084-20241001-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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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084號 原 告 呂芳明 被 告 林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662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595元由被告負擔,並 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 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而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原告汽車於民國00年0月出廠,此有原告公路監理資料在卷可稽(見個資卷),迄至本件事故發生日即112年9月5日,已經過超過5年,而原告汽車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5,600元(零件部分8,700元,其餘16,900元為工資及烤漆),原告既係以新零件替代舊零件,自應就零件費用計算並扣除折舊,始屬公平。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原告車輛已經使用超過5年,是原告就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之後應以870元(計算式詳附表)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及烤漆共計16,900元,合計為17,770元,逾此部分則無理由。 三、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定有明文。且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56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觀諸本院於113年9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勘驗,勘驗結果為「被告臨時停車在路邊並打雙黃燈(00:01:19),於00:01:23時被告從路緣起駛,被告車輛打起左轉燈後隨後將左轉燈關閉,此時原告車輛已從被告左後方駛來(00:01:25),被告車輛繼續往前沿著路邊前行進未打方向燈,原告車輛也直行亦未打方向燈,直至路口處原告車輛車頭向右轉(00:01:27),兩車並於路口發生擦撞後停止(00:01:29)」,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0頁正反面),準此,足認原告汽車於行進至路口時並未打方向燈而逕自右轉,堪認原告汽車於本件車禍事故亦有過失。本院審酌原告行進至路口時欲右轉時確實無打起方向燈,被告於禁止停車處停車且起駛時未注意其他來車,兼衡案發時間、地點、撞擊情形及案發經過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應負擔40%責任為適當,並應依過失相抵原則,減輕被告之賠償責任。從而原告得請請之金額經過失相抵後應為10,662元(計算式:17,770元,X0.6=10,662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8,700×0.369=3,21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700-3,210=5,490 第2年折舊值 5,490×0.369=2,02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490-2,026=3,464 第3年折舊值 3,464×0.369=1,27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464-1,278=2,186 第4年折舊值 2,186×0.369=807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186-807=1,379 第5年折舊值 1,379×0.369=509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379-509=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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