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LEV-113-壢小-1177-20241014-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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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177號 原 告 陳柏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關珮君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