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LEV-113-壢小-1251-20241226-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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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25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王軒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314元,及其中新臺幣27,744元自民國 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0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28,540元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