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CLEV-113-壢小-1261-20241004-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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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261號 原 告 周水秀 被 告 陳○○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兼法定代理 人 陳○○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林○○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78,55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爰依同法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同法第436條 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