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LEV-113-壢小-1327-20241029-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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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32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被 告 邵泯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六日下午三時十分於本院第三法庭再 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對被告送達開庭通知不合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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