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LEV-113-壢小-1327-20241029-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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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32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被 告 邵泯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六日下午三時十分於本院第三法庭再 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對被告送達開庭通知不合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