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LEV-113-壢小-1347-20241114-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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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34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曹逸晉 被 告 黃念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捌萬陸仟捌 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玖萬零陸佰參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