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LEV-113-壢小-1379-20241122-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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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37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姿錂(原名:蘇微雅)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2,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