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LEV-113-壢小-1383-20250108-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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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383號 原 告 許庭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典(line名稱)zycscfd7qp95816(旋轉拍賣帳號 名稱)」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並具狀補正有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及年籍資料之起訴狀及繕本到 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又本件原告起訴時僅記載被告為「典(line名稱)zycscfd7qp95816(旋轉拍賣帳號名稱)」,並聲請向選轉拍賣平台函查。經本院發函調查,旋轉拍賣平台已函覆本院,本院並已查詢相關資料,原告可到院閱卷。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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