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CLEV-113-壢小-1389-20241008-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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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389號 原 告 李思廷 被 告 潘佩君 王淨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