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LEV-113-壢小-1389-20250120-2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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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389號 原 告 李思廷 上列原告被告潘佩君、被告潘佩君之配偶與間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 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本院已依職權調取起訴狀所列被告2即被告潘佩君之配偶之個人戶籍資料,請到院閱卷並以書狀表明被告2之住所。並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更正姓名)。 2 請再補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含證物)2份,俾供分別按址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