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LEV-113-壢小-1401-20241007-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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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401號 原 告 林慶松 被 告 張曉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