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LEV-113-壢小-1407-20241122-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407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浩威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 ,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