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1
案號
CLEV-113-壢小-1488-20241031-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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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488號 原 告 陳家云 被 告 廖朝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 國113 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12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