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LEV-113-壢小-1518-20250102-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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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518號 原 告 楊佳縈 被 告 王曉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58號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32號 ),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4,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4,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