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LEV-113-壢小-1528-20241205-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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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52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劉書瑋 被 告 譚暉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6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雖於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然依卷內資料有送達不合法之情事,故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