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LEV-113-壢小-1546-20241224-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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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54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 告 林子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子傑(原名:林坤慶)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6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萬7,438元 1 利息 2萬7,438元 102年11月1日 113年6月2日 (10+215/366) 5% 1萬4,524.9元 小計 1萬4,524.9元 合計 4萬1,9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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