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用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LEV-113-壢小-1583-20241226-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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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583號 原 告 賴清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秀梅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巷0000號4樓及18-3號4樓房屋最 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均不可遮掩)及異動索引。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具狀補正被告年籍資 料。 三、系爭頂樓、樓梯間漏水照及現況照片。 四、被告請原告找人修之相關對話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