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LEV-113-壢小-1595-20250120-2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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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59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鄭偉廷 被 告 何正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所示「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述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