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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07
案號
CLEV-113-壢小-1611-20250207-2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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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611號 原 告 鵬程萬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翁明清 訴訟代理人 蕭明勳 被 告 林湘陵 梁細連 李蘭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湘陵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5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被告梁細連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2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被告李蘭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24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主文第1項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林湘陵負 擔。 本判決主文第2項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梁細連負 擔。 本判決主文第3項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李蘭君負 擔。 本判決主文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林湘陵如以新臺幣6,75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主文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梁細連如以新臺幣13,520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主文第3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李蘭君如以新臺幣31,240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