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LEV-113-壢小-1664-20241211-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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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66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郭偉成 陳建富 被 告 林志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948元,及其中新臺幣45,756元自民國 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