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03
案號
CLEV-113-壢小-1696-20250103-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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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69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徐國棟 被 告 林清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清一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5,632元(計算式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