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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25
案號
CLEV-113-壢小-1701-20250225-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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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701號 原 告 嘉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玉蓉 訴訟代理人 鄭耀庭 謝易辰 丁立威 被 告 輝煌年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玉婷 訴訟代理人 劉國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3時16分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