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LEV-113-壢小-1703-20241028-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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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703號 原 告 陳嘉偉 被 告 謝禮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具有合法應受判決事項 聲明之起訴狀,並檢附繕本一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聲明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是以訴之聲明,須明確特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於起訴狀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是本院無從認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亦無從確認原告欲主張請求為勝訴判決之範圍為何,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狀所載難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之要件。準此,原告就其起訴之書狀有上開不合程式之處,應予補正,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內容,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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