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LEV-113-壢小-1755-20241216-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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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755號 原 告 陳順遠 被 告 吳旻哲 上列當事人間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簡字 第30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 刑事庭裁定(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5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13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9,093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9,0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 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