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LEV-113-壢小-1778-20250115-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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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778號 原 告 劉造馥 被 告 黃耀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下午3時33分於本院第3法庭進行言詞 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 ,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