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LEV-113-壢小-1778-20250115-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778號 原 告 劉造馥 被 告 黃耀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下午3時33分於本院第3法庭進行言詞 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 ,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