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LEV-113-壢小-1850-20250122-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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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850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瑛婕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