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LEV-113-壢小-1887-20250203-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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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88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複代理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宥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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