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LEV-113-壢小-1889-20250303-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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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8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蕭孟妤即蕭耕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 4日宣判,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欲減縮請求金額,本院審酌此為有利被告之情事,認本件應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