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LEV-113-壢小-1890-20250218-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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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890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ANDRA MARESKA DEWANTY 上列原告與被告ANDRA MARESKA DEWANTY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6,560元 1 利息 6,560元 113年6月18日 113年11月24日 16% 460.1元 2 違約金 656元 - 656元 小計 1,116.1元 合計 7,6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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