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LEV-113-壢小-1904-20241205-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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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904號 原 告 李正安 被 告 楊于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 00帳戶所有人」返還不當得利。經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真實姓名為「楊于萱」,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而楊于萱住所地位於台中市北屯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