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LEV-113-壢小-1915-20250326-2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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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915號 原 告 王麟 被 告 林重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176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114年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訴自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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