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LEV-113-壢小-1927-20250213-3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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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92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兼送達代收人) 李君洋 被 告 陳思妤 黃莉庭 陳乃綺 陳桂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繼承人陳宇誠」記載,應更 正為「被繼承人陳字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