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CLEV-113-壢小-1932-20250219-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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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932號 原 告 黃寶元 被 告 林瑋婕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改用簡易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 條第2款規定可參。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於113年3月26日具狀起訴聲明金額為30,0 74元(見審附民卷第5頁),嗣原告於113年5月23日具狀將聲明改為150,369元(見審附民卷第53頁),本院刑事庭則於113年9月30日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35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是本件原告於刑事庭裁定移送前已將聲明擴張為150,369元已逾10萬元,則本件顯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所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之範圍,本院雖定114年2月18日下午三時之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在監並於出庭意願表勾選不願出庭,是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然此舉尚難認兩造有適用小額程序的合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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