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06

案號

CLEV-113-壢小-1938-20250306-2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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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93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游榮文 李君洋 被 告 王怡宣 王貞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2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 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 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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