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4

案號

CLEV-113-壢小-1949-20250214-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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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949號 原 告 林芯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KPE-5689」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具狀補正被告姓名、住址及年籍資料。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2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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