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LEV-113-壢小-1999-20250120-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999號 原 告 廖庭吟 被 告 陳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欄與事實理由欄中記載欲請 求之金額相異,請原告確認欲請求之金額為何,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陳報確認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供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俾供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