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LEV-113-壢小-1999-20250120-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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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999號 原 告 廖庭吟 被 告 陳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欄與事實理由欄中記載欲請 求之金額相異,請原告確認欲請求之金額為何,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陳報確認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供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俾供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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