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LEV-113-壢小-2041-20250312-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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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2041號 原 告 楊國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銀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未表明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欄空白),訴之聲明顯不明確 ,致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命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翌 日起3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且可供執行之訴之聲明及依被 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扣除已 繳納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